“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标志性的原创性的概念。我们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不能没有这一概念,我们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不能忽略这一概念,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更不能缺了这一概念。我们对这一概念的把握不能只是片段性的、印象性的,而应当从整体上对这一概念作系统而深入的分析阐释,以展现这一概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独特性、枢纽性。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贯通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个理论大厦,并呈现为依次递进、逐层跃升的四个层次。
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是一个实践概念,它不是头脑中想象或演算出的产物,而是源于现实的改造世界的实践创造。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布局的重要任务。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为贯穿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
第一,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升级版,是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实践结果。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就从“有法可依”迈向了“良法善治”,并从“有没有”转向了“好不好”,法治实践的目标也就从“法律体系”升级为“法治体系”。从理论上看,法律体系是一个平面和静态的概念,法律规则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适用才能具有生命力,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于是,我们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概念来统合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再到“深入人心”的动态过程,这便是法治体系概念诞生的必要性。
第二,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实际的问题是“全面”和“全局”的矛盾:一方面,“全面”意味着从上到下面面俱到,即要全面地推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各个法治环节有序展开,要把法治的力量全面地释放到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央和地方各层次,这指向“多”;另一方面,“全局”意味着上下贯通、前后衔接、协同一体,要全局地共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总体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指向“一”。于是,我们需要一个统合“多”与“一”的“法治体系”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 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任务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子体系,表面上看是法治实践环节和步骤的顺次展开,实际上是以改革促进中国法治生命成长的过程。从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来看,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民法典的编纂无疑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制度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制度和机制改革提升了法治实施体系的建设水平,一系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措推动形成运行有序、约束有力、 制约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以“关键少数”和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以及以数字化改革为法治提供现代化保障,以“1+4”为基本结构框架建立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这五个子体系是在诸多改革举措推动下建设起来的,它们的充实和健全共同支撑起整个法治体系的躯干。
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表明了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和改革的重要联结点,不仅关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而且与全面深化改革紧密相连,规定着国家制度和治理现代化的方向、性质和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这“两个必然要求”和“三个有利于”表明,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框架中重要的制度概念,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共享概念。
第一,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功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目的在于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特别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并完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重要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并与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相契合、相融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第二,法治体系将经由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而为中国式现代化构筑法治轨道。以“法治”为主题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法治体系提出的重要任务是五大子体系建设,其反映了法治体系应具有的科学内涵。以“制度”和“治理”为主题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对法治体系提出了更广泛的任务,即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善治功能,也就是注重分领域法治体系的建设,其反映了法治体系应具有的科学外延。“从其外延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还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除在总体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外,还具体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强调了国家安全领域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此外,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主题,我们还要继续构建和完善共同富裕法治体系、人权保障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这都是法治体系作为一个制度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法治体系将在全面深化改革框架下充实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体系所具有的治理意义不仅在于推进国家各项工作和各种制度法治化,更在于让法治具有自我更新和自主生产新制度的能力,特别是以改革方式实现从规范性的治理体系向事实性的治理能力的转化。例如,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建立案例治理体系是完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形成了典型案例发布惯例、确立了“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初步建构起中国特色案例法治形态。案例治理体系不同于法治体系内涵的五个子体系,亦不同于法治体系外延的诸多分体系,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科学整合各体系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又一个重要构成,它进一步内在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的范式概念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我们不但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体工程筑牢了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法治根基,而且增进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认识,法治体系由此升华为一个具有科学范式功能的理论概念。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表明了这一概念在法学甚至是哲学社会科学上独特的理论地位。2021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这个概念既是对我们正在做和将要做的实践的描述性刻画,实际上也是在系统观念之上基于中国法治实践而自主提出的创造性理论。
第一,法治体系是原创性时代性学术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法治体系”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学术概念,是“从无到有”的独创性和原创性的概念。一方面,它超越了现代西方法学流行的“法律体系”概念,把我们对法的观察从平面静态的视角上升为立体动态的视角,展现出中国法学从实践出发的认识论立场。另一方面,它超越了中国古代和近代一直追求的“自上而下”推进的“法制”逻辑,表达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法治现代化转型,是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统一。正是在这个双重意义上,我们说“法治体系”概念展现了我们党理论上的自觉性,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典范。
第二,法治体系重构中国法学的版图。中国法学的部门法学分类标准直接来源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分类,这是因为“法律体系”构成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法学理论范式。而当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法律体系”转向“法治体系”时,中国法学的理论范式也相应地发生了转变。“法治体系”概念的诞生,让以部门法为特征的学科分类显然滞后了,我们应当有适应“法治体系”新范式的新的学科分类及其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针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指出:“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张文显教授把“法治体系论”作为一个基本理论范式提出来,并尝试凭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大板块重构中国法学的知识版图。这正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中国自主性创新范畴为基座,对中国法学学科体系进行的“有的放矢”的重新布局。
第三,法治体系拓展中国法学方法论。当我们以“法治体系”为新的理论范式建构起法学的知识大厦时,在本质上也改变了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学坐标系上的“法体系”,已经不只是由宪法和法律规范有序排列形成的一个教义学体系了,也把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容纳起来,从而形成了“规则—适用—合规—反馈”的生命系统。法学思维方式也不再局限于“规则—规则的适用”的单向性思维,而是上升为“规则适用和规则再生”相统一的双向循环思维,以良法善治为法理指向的“法治思维”也升级了传统的“法律思维”境界。因而,“法治体系”概念必然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的升级带来无限可能,而这也是我们未来法学成长的新的增长点所在。
四、中华民族现代法治的文明概念
“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法治体系”是具有中国灵魂和气质的,必将升华为法治文明的范畴,成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表征,体现为一个文明概念。李林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文明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这个“法治体系”也是“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体系”。当我们拉长时间的焦距观察“法治体系”,就会理解这一概念所蕴含的历史和现实维度、过去和未来向度、文化和价值尺度。
一方面,法治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从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出发,它“是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就第一个结合而言,经由“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相统一,依法保障权利和依法限制权力相统一,它使得我们不同方面的法治任务可以融会贯通,亦使得我们对法治的不同价值追求能够统合起来。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同一条主线,串联起法治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的“珍珠”,不仅支撑起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而且使其有了秩序和规律之美。就第二个结合而言,“法治体系”在现代法治的实践土壤中注入了传统文化的养料,传承了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把法治运行视为一个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步步展开、环环相扣、相生相合、多元一统的动态的有机整体,这与以“主客二分”为哲学基础的现代西方法治形成了鲜明对比。
另一方面,法治体系将激活“中华法系”这一历史深处的文明初始概念。“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到“中华法系”的时候,既观其“表”,亦观其“里”,不仅提及《唐律疏议》这一中国古代代表性法典,而且提及中华法系中凝聚的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
如今,虽然历史条件发生了改变,但是中华民族创造法治文明奇迹的信念没有变,中华法系的基因必将沿着民族血脉影响中国法治的历史规律没有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法治系统工程筑成和法治硬实力积累的过程,还是我国法治文化软实力和法治文明魅力彰显的过程,是中华现代法治文明不断为人类发展贡献力量和智慧的过程。正因如此,我们所建构的法治体系,不仅包括五个子体系、诸领域分体系,更包括集“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于一体的法治价值体系,这样才能打造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治体系,并为构建“新中华法系”提供法理契机。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体系”概念是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土壤中自然生长出来的概念,是在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以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概念,是系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提炼中国法治规律性认识、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科学概念,是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境界、打造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新形态必将升华的概念。“法治体系”概念中层层拨开这四个层次的内涵,体现出我们对法治由实践到理论的认识升华、由合规律性到合目的性的意义深化,也体现出这一标识性概念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整体融会贯通的内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