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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强化河湖长制考核以考促干以评促管导向

日前,市河(湖)长办修订印发《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指导各区河湖长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有能有效

 一是增加考核对象,按职责分类评价河湖长。在对各区总河湖长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增加区级河湖长为考核评价对象,分别根据全区河湖长制落实和责任河湖管理保护情况,设置不同考核范围和内容,体现总河湖长与河湖长不同职责,指导各级河湖长精准履职尽责。二是调整考核方式,切实做到为基层减负。采取日常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水质监测、公众满意度调查,取消月度考核排名,发现问题常态化反馈各区推动整改,年底组织市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指导情况实施考核,并以“一区一单”形式反馈问题,既常态化监督河湖管护情况,又减轻各区负担。三是优化考核内容,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成效。将考核内容精简、优化为河湖水生态环境情况、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公众满意度和独立考核项等4个方面,聚焦河湖水质、岸线管理等河湖管护实际成效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修复水生态、切实保障水安全等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结合群众评价和加减分奖优罚劣,采取赋分制对中心城区与各涉农区实施差异化考核,综合评价各区河湖长履职成绩。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制定河湖长制考核问题整改规则,健全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对河湖环境维护、岸线管理、取排水管理和排水口门、建成区雨水管网水质超标等十类问题,分别明确问题情形、整改方式、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对典型问题和整改不到位情况,将对责任河湖长问责,倒逼各区河湖长组织健全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下一步,市河(湖)长办将组织市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考核,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持续改善我市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新时代幸福河湖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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