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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许某某在蓟运河右堤河道内违法植树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23月,水务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线索,许某某在蓟运河右堤塘承高速桥上游河道内种植成片杨树,涉嫌阻碍河道行洪。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蓟州区下仓镇村民许某某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蓟运河右堤某处滩地种植阻碍行洪林木(杨树)的违法行为,水务执法部门立即对许某某在蓟运河滩地违法植树行为立案查处,依法向某某下达了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移除违法所值树木,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违法当事人许某某不服行政决定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水务执法部门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经市人民政府复议,认定水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陈述申辩和听证后,违法当事人某某对自身违法事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了充分的认识,主动将河滩地内违法种植的树木全部移除,恢复了河道原貌,消除了违法影响。水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徐某某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所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本案一是案发位置为我市一级行洪河道蓟运河滩地,符合位置条件二是违法当事人种植的是杨树,符合阻碍行洪的林木条件。故水务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违法植树行为进行了查处。

三、典型意义

(一)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有助于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公信力。本案中,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环节中,实施精准普法,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执法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当事人,针对当事人每次的心理变化及时进行引导,对当事人问题也及时给予解答,有效减轻抵触情绪和心理压力。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过程中,不只是感受到法律的刚性,而且也感受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从而更容易接受和尊重行政执法的相关裁定。最终,当事人自行清除了违法种植树木,消除了影响行洪隐患,同时,该案对周边群众和当地村组织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提高了其自觉保护河道环境的法治意识。

(二)实施“首违不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该案可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自行将违法种植树木全部移除,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2021年7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水务执法部门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首违不罚”更加契合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以及过罚相当的基本要义,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对于首次违法,不带有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的直接后果或者造成社会经济损失但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足以达到预防和警示违法行为的重要目的,就可以不予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性,实现法律解纷降诉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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