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