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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活用水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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