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