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三是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