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公共自来水的,业主单位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大于500立方米(不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总论、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论证、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小于500立方米(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