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两种情形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是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或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含1万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二是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