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文件的可行性和民主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留下真实姓名、电话,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人:焦志东,联系电话:28452292,传真:28452277。
电话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天津市水务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基础上,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建立水权交易平台,规范用水权交易流程,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权交易平台,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统筹配置。以区域可用水量作为用水权初始分配依据,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各区水源。
2.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发挥政府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监管等方面作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作用,提高效率和效益。
3.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先易后难,试点推进,推进多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努力探索有天津特色的水权交易模式。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二)基本原则。1.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用水权初始分配的重要依据,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2.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发挥好政府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激发节水内生动力。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晰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用水权,推进多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4.统一规则,规范交易。建立健全统一的水权交易系统,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统一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参考:《关于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3〕64号)(二)基本原则。坚持小步快进,探索创新。认真目标,坚定信心,先易后难,试点推进,大胆尝试,有效突破机制瓶颈和利益束缚,努力探索有上海特色的水权交易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到2035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区域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到2035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初始水权
1.区域水权。天津市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分配各区的外调水水量作为各区外调水用水权利边界,分配的主要河流可用水量为地表水用水权利边界。天津市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明确各区的深、浅层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为深、浅层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蓟州区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中不含石化水源地和岳龙水源地水量)。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四)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加快推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江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加快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津水资〔2024〕1号)三、地下水管控指标(一)控制指标1.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2025年,全市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3.62亿立方米,其中深层地下水0.4亿立方米。2030年,全市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3.2亿立方米,其中深层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水源,除国家对深层地下水管理另有要求的情况外,实现零开采。
2.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为取用水户取水权,取水权有效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表水、外调水、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分别不得超过本区域地表水、外调水和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五)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审批的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表水可用水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测超过地下水可用水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有效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以灌区取水许可水量为基础,各区水务局结合实际用水情况、种养殖规模及用水限额等,将灌区取水许可水量分配给灌区内的用水主体,即为灌溉用水户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六)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
(二)推进用水权交易
按照用水权交易相关规定,开展我市各类用水权交易。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开展外调水区域水权交易、地表水区域水权交易、外调水取用水户水权交易;禁止区域间开展深层地下水水权交易。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八)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九)推进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
(十)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第十二条 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津水资〔2024〕1号)三、地下水管控指标(一)控制指标1.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2030年,全市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3.2亿立方米,其中深层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水源,除国家对深层地下水管理另有要求的情况外,实现零开采。
(三)应用水权交易平台
积极探索研究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目录管理。我市用水权交易应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服务费由水权交易平台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制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原则上不缴纳交易服务费。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十二)建立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统一部署、分级应用,进一步规范水权交易行为。按照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逐步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加快推进水权交易系统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支撑用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开展。(十三)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用水权交易应对国家和地方水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水权交易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同一大市场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体改〔2023〕38号)任务清单中第45项(2)积极探索研究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目录管理。
参考:《关于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3〕64号)(三)主要目标 2022年,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
(四)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十一)创新水权交易措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奖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
(五)强化取用水计量和监管
各区水务局应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原则上应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各区水务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监测计量要求,为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十四)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断面、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原则上应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监测计量要求,为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
(六)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
各区水务局要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十五)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七)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十六)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水务局要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实践,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用水权改革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用水权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取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用水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实践,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健全完善用水权改革的法规制度体系。水利部将加强跟踪指导,把用水权改革纳入水资源管理考核。(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用水权改革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用水权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取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用水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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