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我局修订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规定的可行性和民主性,现对其修订成果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对该成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留下真实姓名、电话,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人:李华,联系电话:(022)28452292,传真:(022)28452277,电子邮件:tjswycb@tj.gov.cn
天津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6日
草案正文
背景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包括十二条。
第一条明确了《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了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的情形。
第四条规定了共享区域水资源论证评审结果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权限。
第六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与取水审批的关系。
第八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通过后需要重新提请取水审批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了各区取水审批机关工作责任。
第十条规定了市取水审批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了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了《管理规定》施行时间。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