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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全面实施湖长制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政策解读

  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部署要求,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推动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组织体系,纳入湖长制管理的水域,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湖长的湖泊,设立湖长。全市共109处水域纳入湖长制管理,管理级别分别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其中市级湖长管理湖泊8处,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里海湿地)、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等4处重要湿地和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等4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级湖长管理湖泊43处,乡镇(街道)级湖长管理湖泊58处。        一是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核心区和生态缓冲区、建成区开放景观湖等湖泊空间管理范围,严禁围垦湖泊、违法侵占水域、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行为,严格控制涉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尽可能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确保湖长制管理的湖泊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        二是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划定岸线功能,科学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水域岸线天然状态。        三是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湖泊取水量,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雨洪水保障湿地水量。狠抓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治理,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依法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四是加大湖泊水环境治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针对湖泊周边及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结合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动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湖泊水环境。五是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强水生态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对山区水库实施清洁小流域治理,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湖岸建设,设置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水生生物保护区等。


      

   政策原文: 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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