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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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水务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天津市水务局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水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市水务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负责人信息;

      3.水务规划及相关政策;

    4.水务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信息;

    6.水务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水务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涉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天津市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和天津市水务局网站(http://swj.tj.gov.cn)公开,并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平台辅助公开。

      (三)公开时限

      以天津市水务局名义发布以及天津市水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图书馆、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水务局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天津市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天津市水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可在天津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tj.gov.cn/。

    1.提出申请的形式

    1)书面提出申请

      ①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提交申请。

    ② 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天津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提出申请的要求

      (1)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天津市水务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将所获取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天津市水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3333605

    传真号码:022-23333603

    邮政编码:300074

    电子邮箱:swjbgs@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2.受理的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天津市水务局应当予以受理。天津市水务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天津市水务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天津市水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天津市水务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天津市水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天津市水务局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天津市水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天津市水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天津市水务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天津市水务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天津市水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天津市水务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天津市水务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天津市水务局不予公开。天津市水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天津市水务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答复的方式

    天津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水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天津市水务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水务局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水务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天津市水务局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1.上级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022-83605515

    传真号码:022-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2.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投诉电话:022-83605515

    传真号码:022-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水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