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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天津市查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案

一、简要案情

     2022年7月初,天津市水务局在开展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负责建设的某房地产一期项目,疑似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且拒不配合行政检查。经调查问询,市水务局确认某投资公司负责建设的某房地产一期项目已于2022年4月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涉案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并未同步验收。对此,市水务局执法部门立即告知某投资公司,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水务局已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对“未验先投”建设项目使用直至验收合格。立案查处期间,市水务局先后依法向某投资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投资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开始进行涉案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于2022年9月完成相关工作,并据此向市水务局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申请。市水务局集体讨论认为,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案件在本市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对其依法查处具有典型的社会示范效应。虽然违法当事人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但案件的各个环节均不存在减轻情节。最终,天津市水务局于2022年10月对违法当事人某投资公司依法作出处三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某投资公司不服,立即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认为市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依法维持市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示范意义

     本案作为天津市首例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社会典型示范效应显著。一是对本市建筑行业业内起到了警示的作用,通过立案查处、严肃执法,以代表性案件教育震慑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或个人。二是为同类案件树立起标杆,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提升了水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回顾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以执法记录仪留存的影像,全程以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作为辅助依据。案卷审查由多个部门层层把关,经得住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反复推敲,让行政处罚决定站的住脚,也体现了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复议结果更加公正。

     三、案例启示

     本次行政复议维持了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代表了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更加坚定了执法人员对违法必究的信心,极大的鼓舞了执法人员的“士气”。在依法执政的大环境下,身为执法人员一是要敢于作为,重任在肩思奋进,敢为二字重千斤。敢于作为是一种必备的履职能力,一种过硬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加强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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