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wb.png

【最高检 水利部】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召开“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 依法维护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召开“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 依法维护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通报加强水行政执法、推动水法治建设情况,发布10件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雪慧: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维护国家水安全”。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四项议程: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二是通报加强水行政执法、推动水法治建设情况。三是发布10件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四是回答记者提问。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几天前,他在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中再次要求,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身体力行、真抓实干,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清水绿岸、碧水蓝天关系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把治水兴水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长远大计来抓,开创了治水兴水新局面。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在客观上对检察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出了新要求,对依法准确有效打击治理水事违法行为提出了新期待。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良性互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务实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文件全文已经作为发布会材料(三)印发,请张雪樵副检察长向大家重点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张雪樵: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协作意见》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治水兴水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长远大计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系统治水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科学指引水利建设,开创了治水兴水新局面。

最高检高度重视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通过部署专项活动、直接立案办理重大案件、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探索推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在协力推进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深化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的协作配合,更好地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出台了《协作意见》。

二、制定过程和主要考虑

今年初,最高检、水利部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专门研究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关工作,决定启动《协作意见》起草工作。双方在实地调研、研究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地方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形成了《协作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和检察公益诉讼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制定《协作意见》的根本遵循。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河湖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违法问题,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深度协作,构建依法治水新模式。

三是推广基层经验。全面梳理各级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协作情况,充分借鉴各地在工作协作机制、联合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共享等方面的创新做法。

四是强化协同共治。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明确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责任分工,力求形成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

三、《协作意见》的主要内容

《协作意见》由四部分组成,重点围绕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义、领域、机制、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

(一)关于协作意义。

阐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水利工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总体要求,强调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于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关于协作领域。

总结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明确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5个重点协作领域,并列举了一些典型违法情形。

(三)关于协作机制。

一是会商研判。共同分析研判本流域本区域水事违法案件特点,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专项行动。在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重大复杂问题联合挂牌督办。

三是线索移送。明确线索移送标准,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仍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检察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问题线索,可先行与水利部门磋商,发挥合力,提高效率。

四是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水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相关证据的,水利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是案情通报。检察机关发现水利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违法风险隐患的,及时告知和提醒。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水利部门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四)关于协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实,构建衔接顺畅的工作体系;推动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统一对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最高检会同水利部,依托协作平台协调重大案件办理。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共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推进信息共享交换,实现相关数据、线索和专业技术联通;探索共建执法司法技术办案实验室,开展涉水司法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三是深化业务交流。建立业务联络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库,互派业务骨干,互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普法讲师等。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协作成效,联合开展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等。

各位记者朋友,治水兴水关系人民福祉、关系国家未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多次强调治水对民族发展和国家兴旺的重要意义。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李雪慧:谢谢张雪樵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魏山忠副部长通报水法治建设情况。

魏山忠: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媒体朋友对水利工作和水法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水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下面我就水法治建设情况作简要介绍。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擘画治水工作,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就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为我们做好水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亲自部署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和水法修订工作,强调要加强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水利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水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河湖管控、控制性工程统一调度作出重要制度安排;黄河保护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地下水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两大突出问题,对地下水保护治理作出全面规定。

此外,节约用水条例制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工作顺利推进,地方水利立法成效显著。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由5件法律、19件行政法规、1件司法解释、55件部门规章、逾千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水法规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不断完善水法规体系的同时,我们持续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水行政执法网络,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行刑衔接等机制,推动常态化执法、专项执法、执法监督全面发力,水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河湖执法三年行动,推动4267件陈年积案全部“清零”,深入开展长江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整治,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保障国家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水利部明确了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将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作为六条路径之一,制定出台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水法规体系,聚焦关系群众涉水权益和河湖健康等重点领域,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河湖水资源管理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领域,水利部高度重视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今年1月,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把建立涉水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水利法治管理的重要举措,发挥公益诉讼保障监督作用,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为推动落实,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协同办理重大案件。通过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保障作用,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各位记者朋友,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维护国家水安全的制度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抓好协作机制的贯彻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真正让协作机制发挥效用,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李雪慧:谢谢魏山忠副部长。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发布10件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案例全文已经作为发布会材料(四)印发给大家,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请胡卫列厅长对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作简要说明。

胡卫列:检察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治手段。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与水利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抓手,以“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司法理念为核心,协力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共同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大局。

一、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

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共同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凝聚了多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在涉水领域的实践积累。其中水资源保护领域案件4件,行洪安全领域案件2件,水生态保护领域案件2件,河道岸线保护领域案件2件。它们是:

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

4.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推动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8.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

(一)聚焦大江大河保护治理,协力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关乎国家发展全局。检察机关同水利部门始终高度关注大江大河,特别是长江、黄河在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始终关注并着力解决行洪安全问题。黄河安澜是中华儿女的千年期盼。河南省古柏渡某旅游区蹦极塔位于黄河河道中心,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会同省河长办、河南黄河河务局共同发力,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黄河行洪安全问题隐患,有效保障黄河安澜。

二是始终关注并着力解决岸线保护问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某码头长期侵占长江岸线问题,秉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治理理念,实现长江岸线保护、环境生态修复、居民生活保障的良好办案效果。

三是始终关注并着力解决水生态破坏问题。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长江鱼类和底栖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栖息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突出对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全面评估,在坚持传统诉讼请求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大限度实现长江水生态保护。

(二)立足监督职能定位,保障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水是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生命之源,水利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备受瞩目。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刚柔并济,服务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法治保障作用,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山西省盂县龙华口水库是阳泉最大的水库和唯一后备水源地。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搬迁“老大难”问题彻底解决,助力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为当地饮用水源现状彻底改变奠定基础。

二是展现公益诉讼检察“刚性”,震慑犯罪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针对长期有组织盗采河砂行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形成强大警示震慑。鉴于检察机关同当地水务部门在取用地下水执法标准上的不同认识,海南省三亚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庭上的释法析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实施。

三是体现公益诉讼检察“柔性”,助力企业依法良性经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洗涤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兼顾民营企业合理诉求,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解决企业因自来水管网尚未铺设到位所造成的取水困境,推动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三)发挥协同治理优势,打好公益保护“组合拳”

针对涉水领域责任主体多、职责交叉等情形,检察机关发挥机制作用,积极凝聚共识。

一是通过“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水利部门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优势,在办案中相互提供专业支持,在严厉惩办违法犯罪的同时挽回公益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通过行政诉前监督促进齐抓共管。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常年无序取用地热水问题,督促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有力打击和震慑非法取用地热水行为,增强当地群众对地热水资源的共同保护意识。

三是通过公益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引导主动整改。面对河道保护难以单方推进等难题,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主动听取涉案企业诉求,共同制定科学方案,赢得企业理解配合,多年侵占河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李雪慧:谢谢胡卫列厅长。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水利部与最高检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主要考虑是什么?建立协作机制后对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将有什么帮助?

魏山忠:首先从水治理体制说起,水治理体制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可以看看多个国家,有很多不同体制。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地理气侯的国家,我们到底用一个什么样的治理体制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和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水治理体制建设。2014年3月14日专门就保障国家水安全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系统治理,建立完善适应新的治水形势的水治理体制;研究部署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时,反复强调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亲自部署、谋划,在全国建立河湖长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一个重点领域。

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新老水问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因此,在涉水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又有实践需要。

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把水利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在涉水领域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推动解决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南四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件。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云南、广西、贵州3地水利部门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了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河南河务局,辽宁、江苏、浙江、湖南、重庆等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印发有关水利与检察协作的文件。

我们这些年这些积极的实践探索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解决了过去很多没有解决的涉水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水利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就是在深入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部署推进这项工作,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人的涉水违法行为,追究涉水领域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难度大、执法后仍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案件,通过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环境报记者提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总体情况怎样,成效如何,能否介绍一下相关典型案例及经验?

胡卫列:治水兴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我们始终把涉水领域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方面来抓,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来抓,服务保障河湖治理。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依法起诉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是坚持全局思维,加强统筹部署。我们连续召开三届长江检察论坛,正在筹备首届黄河检察论坛,致力研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黄河国家战略实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同履职,制定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8项举措,携手保护母亲河。持续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问题线索作为检察监督重点,部署地方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协力推动问题整改。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办案力度。最高检会同水利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依法集中整治一批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直接立案办理万峰湖生态环境治理专案、南四湖生态环境治理专案,助力地方政府携手治理。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保持办案力度,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今天即将发布的10件涉水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就是代表。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流域治理。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我们坚持从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出发,运用系统思维推进涉水检察公益诉讼。最高检出台《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指导意见》,推动解决跨区域、流域办案协同性不足问题。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长江流域19个省级检察机关及相关地市级检察机关陆续形成共21个协作机制,实现省界断面全覆盖。深入推行“河(湖)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落实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情况反馈、联合专项行动等协作机制,形成全流域、跨区域治理合力。

新华网记者提问:近年来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成效如何,下一步执法工作有何考虑?

魏山忠:近年来,水利部门以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全面加强常态化执法。强化水事案件源头防控、动态治理,从防洪、水资源、河湖、水土保持各领域,源头、过程和结果各环节,开展全覆盖、全过程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水事违法行为。2019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水利部门累计巡查河道4457.2万公里,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6万件,现场制止违法行为36.3万次。

二是以点带面强化专项执法。对重点领域、重要流域和特定区域,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执法威慑。开展河湖执法三年行动,4267件陈年积案全部清零,推动解决一大批“老大难”问题,河湖面貌发生历史性改变。围绕非法采砂、京津冀地区非法取水、珠江流域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问题,先后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有力维护了河湖水事秩序。

三是深入开展执法监督。针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全国31个省份、7个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开展执法监督。联合司法部,开展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水行政执法动态监测,采取线上清查和线下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信访反映、媒体监督、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实地核查,及时督促执法部门纠偏补短、查漏补缺。

下一步,我们将以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为目标,把保障国家水安全摆在首位,压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河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加强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以及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应用,精准锁定违法问题。对日常监管、检查巡查、监督举报、遥感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加强综合研判和实地核查,坚持打早打小。

二是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将《意见》明确的水利系统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会用、用好协作机制,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聚焦涉水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加强河湖保护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联动响应等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工作协助等程序和机制。

四是加快推进“智慧执法”。加强智能视频监控自动取证、无人机智能巡查等应用,大力推行水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加强执法大数据分析,强化违法风险监测预警。开发“智慧执法”信息系统,推行案件办理自动化、标准化,精准把控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提高水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记者提问:实践中,如何处理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下一步,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发挥公益诉讼力量来实现“共护美丽河湖、绿水青山”这个目标?

张雪樵:关于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水利领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都属于公共利益。而水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两家在维护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但是,从履职的顺位上看,水行政执法是第一位的,承担的责任是主体责任,而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从文字结构看,“督”字下面是一个“目”,重在观察、职在督促,在顺位上是第二位。

张雪樵:具体在工作当中应该是注意这么几点:一是司法不越位。就是检察公益诉讼不代替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我们在具体开展的履职方式当中,是分阶段、分梯次,以主动磋商、诉前建议和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能够磋商解决的就不用发检察建议,能够发检察建议解决的就不用提起诉讼。

二是监督不缺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它的目标是来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来依法履职。

三是职责不混同。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是和行政执法部门一起破解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比如跨区划的执法问题,发言人提到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存在的执法难题,包括最高检前几年办理的万峰湖专案、南四湖专案,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还有九龙治水等方面出现的多头管理,都管又都不管的治理难点,检察公益诉讼也可以发挥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下一步,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一是保持办案力度不减。围绕长江黄河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开展专项监督,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办理一批“硬骨头”案件,推动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

二是深化源头治理。加大最高检、省级院自办案件力度。最高检办理的案件往往能够解决几个省、一个流域或跨流域的治理难题。省级院办理的案件往往是解决一个省的治理难点,达到“打一针疼一片”效果。

三是凝聚治理合力。积极加强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渠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别是用好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全面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探索建立公益志愿者、观察员线上线索举报与评估、专业建言等机制,依靠社会力量促进办案。

四是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进省级、地市级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上下联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以长江、黄河为突破口,探索全国重要江河湖泊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协作机制。强化与中央环保督察等衔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贯彻民法典精神,探索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

中国水利报记者提问:《意见》出台后,水利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协作机制有效落实?

陈东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出台,标志着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正式建立。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推动协作机制落实落地。

一是做好协作机制宣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面向全社会各方面做好协作机制宣介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运行情况和案件办理成效,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水利部将把协作机制纳入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以及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二是推动协作机制细化实化。《意见》对水利系统应担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水利系统要将这些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此机制、会用此机制、用好此机制,真正让此机制发挥效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区域、本流域实际,会同检察机关研究制定落实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对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方面协作内容进一步细化实化,使双方协作更务实、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共同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相关数据、执法线索和专业技术联通。根据办案需要,水利部门为检察机关提供职责范围内有关监测数据、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及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双方还可以探索共建实验室,开展涉水司法鉴定、检测和评估等工作。

四是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鲜明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治水管水的思维和行为必须以流域为基础单元,坚持流域系统观念,坚持全流域“一盘棋”。适应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要求,《意见》明确,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依托协作平台协调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重大案件办理。水利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这项重要工作。

五是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中,要注重发挥案例引导作用,与检察机关共同筛选发布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为流域和地方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树立标杆、提供借鉴,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雪慧:因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不仅关系到我们家园的美丽安宁,更关系到中华文明的生生不息、永续发展。去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从今天的发布可以看出,最高检、水利部加强水利领域的司法执法协作,完全符合中央《意见》精神。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进一步加强协作,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的美丽中国!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

        相关文档:

附件: